重庆政策

丰都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奖励 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〔2017〕93号

来源:http://www.cq.gov.cn/publicinfo/web/views/Show!detail.action?sid=4274347 时间:2017-07-22 13:15:00 点击:
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〔2017〕93号
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印发丰都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
丰都府办发〔2017〕93号

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认定

        第三条 重点培育企业类别包括:
        (一)县内基本具备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;
        (二)外来企业对本地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后,具备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;
        (三)县外已具备挂牌上市条件,自愿到丰都注册上市的企业。

        第四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        (一)基本条件
        1. 在丰都县工商、税务部门登记注册,在丰都县依法纳税;
        2. 承诺上市或挂牌后六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点和纳税地点。
        (二)基础条件
        1. 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;
        2. 企业内控制度较为完善,运作规范;
        3. 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,主营业务突出,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;
        4.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;
        5. 企业改制和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。
        (三)财务条件(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)
        1.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。
        2.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。
        3. 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。

第三章 奖励扶持政策
        第七条 对报经市金融办认定的市级重点培育企业,除享受国家和重庆市优惠扶持政策外,配套享受以下县级财政补助、奖励政策:
        (三)按照“分段计算、不重复享受”的原则,对重点培育企业实施挂牌上市奖励,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。
        1.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,在其上市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,在申报材料得到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,在审核通过后给予700万元奖励;
        2.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,在上市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,在审核通过后给予150万元奖励;
        3.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,在上市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,在审核通过后给予50万元奖励。
        县外企业在我县注册前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材料申报受理,同等享受股改、材料申报受理阶段的县级财政补助、奖励政策。
 
     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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